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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致伤能否认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35 淄博新闻网

  董某,男,1989年9月生,莱芜市大王庄镇人。2004年2月被招工到淄博市某建陶公司做配料工,当时不满15岁。2004年10月1日,董某在该建陶公司从事配料工作时,右手被输送机的传送带绞伤,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治疗,后经诊断,右肘前臂、腕部皮肤、软组织及肌肉挫裂伤。

  2004年10月20日,董某家人向某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3月13日某劳动部门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为工伤,淄博市某建陶公司不服这一决定,遂向张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董某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是童工,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在伤害赔偿前不进行工伤的认定,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某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张店区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案涉及到企业非法使用童工及童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问题。未成年人(尤其是童工)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从心理上来讲都不成熟,不具备从事成年人工作的身心条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童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务院早在1991年4月就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规定儿童的父母或法律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然而在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非法雇佣童工现象屡禁不止。

  童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具有以下特征:或者服务的主体是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本案情况属于后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主要认定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工伤范围。从工伤认定的条件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劳动关系”条件。因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即使具备了在“非法用工单位”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条件,但由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原因就丧失了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确认,因而也就丧失了工伤认定的条件。

  由于董某进厂上班时和受伤时均未满16周岁,淄博市某建陶厂属非法用工,建陶厂与董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对此类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童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既然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对这种童工致伤的赔偿问题在法律上应如何解决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童工致伤赔偿问题或者进一步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问题应按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及时救治伤亡人员。二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是非法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四是申诉。

  (翟乃荣 赵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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