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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人大个案监督走入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2 法制日报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积极探索司法个案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收到了较好成效。但是,由于个案监督工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在个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误区,需要加以纠正。

  误区之一:把“个案监督”办成“个人监督”。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展个案监督的主体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

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表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个案监督的主体把握不准,把个人意见作为集体意见交由司法机关办理,出现了越俎代庖的情况,致使人大个案监督变成了“个人监督”。这种做法危害极大,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

  误区之二:把“个案监督”办成“案中监督”。事后监督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保障。对于正处在诉讼或侦查阶段的案件,人大是不能提前介入进行监督的。有些地方认为案中介入可以把错误纠正在萌芽状态,虽然出发点和愿望是好的,但是严重违背了人大工作的基本程序,影响了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是必须纠正的。

  误区之三:把“个案监督”办成“个案审判”。不直接处理问题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展司法个案监督,必须坚持不代替、不包办,而是通过有效启动司法机关的内外部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具体监督案件作出裁决性的意见和决定,要求司法机关按照裁决意见和决定进行整改,结果使司法机关左右为难。这种做法不仅颠倒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且违反了人大工作的原则,必须加以杜绝。

  误区之四:把“个案监督”办成“案案监督”。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其范围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大部分案件的监督工作要通过法院内部监督程序和检察院外部监督程序来进行。只有那些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典型性的个别案件才能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确定司法个案应由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开展个案监督,达到解决共性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那种事事过问、案案监督的做法既不利于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也削弱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性,必须加以改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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