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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国粹 期待知识产权制度升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2 法制日报

  新闻快读

  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拥有近1.3万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但在中药年销售额达到160亿美元的国际市场上,日本占80%左右,韩国占10%左右,中国仅占5%左右,而且出口成药比例不足出口中药的30%。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透露,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知情权与惠益分享权,擅自把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提炼与利用,并取得来源于这些知识的知识产权,以此谋取商业利益。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

  问题

  □已公开的传统医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特有诊断治疗方法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国际上普遍忽视对创新之“源”保护

  对策

  □建立特殊保护制度争取国际话语权

  本报记者 李立

  “仅仅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充分、有效、全面地从根本上保护中医药,国家应该专门立法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并承认它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焦虑的心情。

  据有关部门透露,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正在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涵盖的20个专题之一。无论是从中医药对全人类的贡献考虑,还是基于频频发生的发达国家盗用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的问题,保护国粹中医药,一直是社会的高度共识。

  据悉,正在制定的中医药法,将设专章建立传统医药的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综合法,还应该搞一个专门的保护法规,可以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主要是细化保护问题,便于操作。”李顺德说。

  中医药传统知识被大肆盗用

  据了解,优越的技术地位,娴熟的知识产权运用技巧,使发达国家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肆无忌惮,把手伸向发展中国家,一再盗用这些国家的传统知识,大发损人利己的不义之财。

  盗用传统知识指什么?李顺德说,就是无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知情权与惠益分享权,擅自把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提炼与利用,并取得来源于这些知识的知识产权,以此谋取商业利益。

  目前发生的对中国传统知识的盗用,高度集中在中医药领域。“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课题组提供了几个案例:

  青蒿素案东晋时期的《肘后备急方》最早记载着青蒿治疗疟疾方法。我国学者在1969年开始抗疟药的研究工作,于1972年从中药青蒿中分离得到抗疟有效单体,命名为青蒿素。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基本意识,并未将青蒿素物质本身申请专利权保护,相反,国外在此基础上将与青蒿素相关的衍生物、化学合成方法以及化合物复方的发明创造申请了系列专利,使国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人参蜂王浆案人参蜂王浆是我国吉林省最早生产的,但被他人在美国抢先申请了专利,使我国出口的人参蜂王浆不能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一旦销售就构成侵权。

  六神丸案日本在我国传统中药方“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无偿使用了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每年的销售额达到上亿美元。

  这是中医药的刻骨铭心之痛。

  据了解,有着这种刻骨铭心之痛的不只中国。拥有丰富传统知识的印度、巴西、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同样也没能逃脱传统知识被盗用的厄运。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哪些问题?是否有必要对传统知识保护专门立法?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有关人士的重视。

  专利制度是柄双刃剑

  知识产权制度的双刃剑光,再次上演着保护与损害的双重角色。

  “与商标制度可以基本适合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不同”,李顺德说,“构成三大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制度,对传统中医药保护,实在是难尽如人意”。

  在专利制度框架下,已经公开的传统医药被归为“公有领域”,不能得到专利保护。对中药分离纯化,得到单一药效成分,然后申请专利保护,是拥有尖端技术的发达国家的长项,因此,中医药的一些精华,往往变成了发达国家手中的专利。

  据了解,来自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数量最多的就是中医药专利。

  但目前我国专利制度不适合传统医药保护的问题很多:

  已经公开的传统医药不具备新颖性,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内;

  专利保护的期限性不适宜中医药等传统知识的要求;

  单纯的中药组方难以得到专利的有效保护。

  反过来说,传统知识的特点,也难以适用专利制度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悠久的历史,文献化程度很高,很难满足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要求;

  中医药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现行专利制度把疾病的诊疗方法排除在外,使很大一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无法申请专利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

  创新之“源”的保护被忽视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事关国力竞争。

  新加坡《联合早报》近日刊登一文,观点是:中国传统医药的保护与发展,对内有利于保障国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外还是提升中国“软力量”的战略潜能。

  支撑观点的例证,令人印象深刻:

  一是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仅仅用世界1%的医疗经费,为世界22%的人口提供医疗保障,靠的是中医药的支撑;

  二是中国历史上尽管战争、天灾不断,却没有发生大规模疫病和严重的传染病,中医药的功效不可忽视。

  李顺德介绍,中医药作为新药开发的源泉,在上世纪70年代就震撼了世界:24小时内连续服用4片中国研制的复方青蒿素,就可以杀死疟疾的罪魁祸首———疟原虫。此药用于治疗全世界1亿多名疟疾等疾病患者,治愈抗药性疟疾患者1000多万名。而每一位病人的治疗费,不过5美元。

  “尽管这样,但对中医药的开发运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承认。”李顺德说。

  通常的新药开发,需要通过大量的临床试验,才能被批准生产和上市。这种临床试验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金的投入,在药品研制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利用这些中医文献开发药品,可以节省大量的临床试验,具有低风险、低成本的优点。这正是传统知识的价值所在。但目前这些传统知识却被人们认为属于公知公用的已有技术,可以任意使用,传统知识的价值并没有得到承认。

  日本厚生省批准生产的汉方药,限于张仲景的210种经方,其中147种批准为“医疗用医药品”,可以在医院中使用;

  1969年韩国保健卫生部规定11种古典医籍上的处方,可由药厂生产而无须做临床等各种试验,其中有4种来自我国古典文献。

  李顺德说:“世界各国都在开发中医药传统知识并从中获益。而这种利益的获得,更多地取决于中医药传统方剂的确切疗效,使开发的风险与成本都很低。无偿地使用中国人几千年以来通过大量实践和投入证明的疗效,明显有失公平。”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强调创新而忽视对创新之“源”的保护,一方面使发达国家从知识产权制度中大为获益,另一方面还给他们无偿使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开启了方便之门。

  尽快建立特殊保护制度

  “泰国、印度动作比我们快,他们都已经建立了传统知识特殊保护制度。”

  “强调传统知识保护,我们现在在国际上声音不大。主要是如果我们大声表达诉求,人家马上就问,既然那么有价值和重要,需要国际保护,你们国内为什么不立法保护?一句话就能把我们顶回来。”李顺德说,“立特殊保护制度,起码能起两个作用:一是维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不断地延续和发展;二是制止国内外,特别是国外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用,包括在无任何利益共享的条件下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或者以贬损的方式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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