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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值凭证按1%税率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陈晶晶 经历了7月底的办税过户高峰后,从8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须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税款后方能过户的规定正式在全国施行。记者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北京市已下发具体执行通知,其中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税务机关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在二手房交易中申报收入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增强税收执法力度。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采取核定征税办法,核定征税率暂按1%执行。纳税人认为按照住房转让收入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的,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税务机关将在代开不动产发票时,把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一并办理。

  北京房地产中介“我爱我家”接受采访时表示,北京二手房市场仍是一个房源偏紧、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且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二手房与一手房市场一样,价格涨幅较大,因此短期内会出现观望情绪,很可能发生业主由售转租的“惜售”行为和二手房交易“税费转稼”的现象。

  “我爱我家”认为,个税对市场的影响不会超过营业税的影响。营业税为全额征收,而个税仅为差额征收;个税征收中还有税费抵扣项目,包括装修费、合理费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此外,个税征收一直有优惠政策,如已购公房是住满五年的惟一居所的,出售可以免个税,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可部分或全部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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