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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警察欲辩清白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2 法制日报

  本报南宁8月2日电 记者莫小松 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挣脱警员控制跳楼身亡,死者家属在随后举行的检察长大接访活动中,向检察部门反映死者的死亡不正常,旁听的一名记者将反映内容写成报道刊发。负责押解的两警察认为死者家属诽谤了自己,给自己造成了名誉侵害,于是将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昨天,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名誉纠纷案。据悉,这是广西省首例警察名誉维权案。

  据了解,2005年12月26日晚,广西柳州市一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一市民报警,称其现金在柳州市滨江西路一健身场所内被盗。

  经侦查,民警认为健身场所的教练陈某有盗窃嫌疑,遂将其带回警队讯问,陈某供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次日凌晨5时许,刑侦大队决定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派两名民警和两名实习警员押解陈某到看守所关押。这时,陈某提出天气冷,要回家拿衣服。经大队领导同意,4名警员在押送陈某去看守所途中,顺道让其回家取衣服。不料,陈某在其住所4楼至5楼的转弯角处,突然挣脱4名警员的控制,纵身跳楼。4名警员虽立即伸手阻拦,但未能将陈某抓住。

  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数分钟后,急救车将陈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原告李群、李辉诉称,今年3月1日,陈某的母亲莫彩春等人来到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现场,向检察长反映称,陈某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身穿警服的人带走,还未走出居住的楼房,就跳楼受伤。莫彩春还称,在医院里,她央求4名身着警服的人帮忙通知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陈某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这些内容被柳州市某报记者采访写成报道,在2006年3月2日见报。

  李群、李辉认为,报道使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警员插手经济纠纷,导致当事人坠楼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被告莫彩春母女在庭上答辩时说,她们当时没有这么说,这只是记者的认识和判断。其代理人则认为,陈母向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提出控告,为自己死亡的儿子讨要说法。其主观上没有诽谤、诬陷原告的意思,客观上由于其反映问题采取的是对象特定单一,范围窄小。媒体的报道是记者自己旁听后整理出来的,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采访核实,更不是死者家属要求其报道的。故不构成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即便造成损害,损害的结果也应该是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人名誉。

  李群、李辉两人的代理人龚振中等4名律师认为,由于被告的诽谤行为给两民警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两民警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此外,警察作为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和普通公民是一样的,对方所说的“滥用私权力”是不正确的。

  为了证实情况,法庭准许某报记者出庭作证。

  法院将对此案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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