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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法律本科专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2 法制日报

  媒体记者的话就是有煽动性,一句“全国各类大学的法律本科专业今年可能是最后一年招生了!”,引发了社会大众对是否“取消法律本科专业”的关注和议论。记者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据报道,教育部正在调整大学专业目录,一些现有的本科专业可能明后年不再设置,而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学校的校长也确实提出了“本科应取消法律、管理等专业”的建议。

  我的看法是,关于“取消法律本科专业”,议议当然可以,但要很快成为现实,则没有可能。“法律本科专业”与“管理本科专业”不同,它是一个已经深深地嵌入了我们国家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本科专业。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都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规定为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条件之一;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看,除特殊情况外也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作为报考的条件之一。由于“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是一个被诸多法律、制度固化了的“专业”,它的取消、缺席会使许多制度的大厦倾斜倒塌,使整个法律或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者养成制度失序混乱,因而是否“取消法律本科专业”,超出了国家教育当局的权能范围。这是一个需要多部门协同、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国家最高权力当局决定的问题。

  同时,我也不认为关于“取消法律本科专业”的建议有足够的智识品质。因为不了解“法律本科专业”在中国是一个被制度固化的专业,是一个关乎众多制度、牵一发动全身的专业,不了解取消该专业非教育部力所能及,已经属于露怯。而基于对法律教育和法学学科的有限了解,武断地认为法律教育应该是美国式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应该是高层次的“精英教育”,就更是不靠谱了。至于其他一些理由,如法科学生应该有足够的生活阅历、法科大学生就业率低等等,则要么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要么与所议话题没有多少关系。

  尽管如此,我仍然觉得认真地关注一下这个话题是值得的。为什么?因为中国的法学教育这些年发展飞快,按照有关统计,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是292所,到2005年底,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发展到559所(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高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20多万人。数目如此可观的法律本科在学规模,如果说其存在根本就是一个错误,如果像有的学者所说“法律本科专业”全然是一个“扯淡”的专业,那将是多么严重的误人子弟,多么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在当下的教育话题中,还有什么比此等话题更需要、更值得我们关注的吗?!

  大学设法律本科专业是一个错误吗?持此种意见者的主要理由是:法律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指向,应该是具有“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的精英教育,相比之下,从高中到大学的法科生太稚嫩、太缺乏进入法律智识殿堂的生活阅历和身心素养,法律本科“就业难”说明此等安排不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对此,我的看法是:大学本科法律教育不应该单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指向,而应该在广泛的意义上以为社会培养具有很高法律素养的人才为目的。具体阐述如下:

  如果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教师的总体数量以50-70万算(估计在可预计将来不会超过这个幅度),那么去除各种复杂的考虑因素,现如今和今后的法科毕业生能从事这些法律职业者都将是少数。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固然要关照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将此作为自己的重要取向,但是如果以此定位自己,作为自己的唯一指向,则不切实际,也没有前途。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者养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必不可少的台阶,但整体上则应该面向社会多层次、多种类的法律需求,面向现代法治社会对公民在法律方面的高素质要求,将自己定位为具有在广泛智识诉求和人文关怀、广泛职业指向的素质教育。在这方面大陆法传统有很成形的制度和经验可资利用。而且,我国随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大学法律教育的定位,对大学法律本科教育与从事法律职业的关系,在认识上也变得越来越清晰。事实上,我们也无法认定,选择读大学法律本科的学生一定就是为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甚至我们也无法认为,现如今每年30-40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是为了要从事法律职业。同时,法律学作为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法律知识和训练所具有的广泛应用价值,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生活和事业开展的一种基本素质,也足以使它在大学本科中作为一个专业存在。

  至于法律教育是否需要“高起点”,我想即使拿美国的情况来说事,它也不是从来如此。美国的法律职业者养成,在历史上也经历过“法律作坊”式的学徒制,类似职业高中的法律学校等“低起点”阶段。即使认为只有把法律教育安排在大学本科之后才算“高起点”,那也是后来的事。法律教育的起点、层次、构造等,取决于法律传统,更取决于社会和法治的发展水平。审视现阶段中国的法律职业状况,可能还不能要求法律教育一概成为高起点的“精英教育”。此外,说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可能似是而非;争论当今社会一个17-18岁的青年学习法律是嫩了、早了,还是可以、合适,我想不会有结论;说认知必须以亲身体验为前提,则多属荒谬。

  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本科教育的确存在鱼龙混杂等各种问题,需要整顿和规范,尽管这并不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取不取消的问题。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的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已经不能不面对市场需求和市场选择,有鉴于此,教育主管部门的职司所在,是制定规范合理的法律本科教育的指导标准,并切实有效地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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