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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督学有权制止紧急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4 沈阳网-沈阳今报

  8月1日,教育部公布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当发生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件时,国家督学有权予以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新办法中对督学的年龄有了进一步规定,初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国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国家督学每届任期3年,

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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