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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谈城市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50 兰州晨报

  记者:市容城管“授权立法”的依据是什么?

  李元(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容城管,主要是维护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政府作为城市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在城市化发展的时代,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建设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即居住环境与投资环境。

  市容城管所依据的是根据“授权立法”各地市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形式、效力上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且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兰州城管执行的是2005年12月1日由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对当地政府行政区划范围内有约束力。

  记者:任何法规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作用都必须有明确的界定,那么,城管执法是否有局限性?

  李元:城市管理是有前提的,它仅仅限于城市综合管理这一块,它无权调整其他社会纠纷。如果牵扯到人身权利的纠纷,此时,事件性质已发生变化,城管本身没有权力进行处理,必须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记者:如果对执法有异议,行政执法权力相对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李元:应当配合和尊重城管工作。但是,如果对执法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不可以采取违法的方式来对抗。

  记者:城管受到侵害,或者遇到暴力抗法该怎么办?

  李元: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亮明身份,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其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告知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

  对于扣押行为,首先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出具扣押清单。不能因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比较广,事情比较繁杂,就省去许多程序,如果走捷径,可能会更加加大成本,激化社会矛盾。

  绝大多数公民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违规行为就会得到纠正。这里的关键是执法不伤其理,不失其真,不矫枉过正。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都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态度生硬、行为粗暴、以罚代管,甚至搞“以邪治邪”,就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不但不能纠正违法行为,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

  本报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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