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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门槛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4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苏稻香通讯员/吴恂实习生/吴梅生)为有效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新版《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或有毒有害的材料加工生产并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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