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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杀人嫌犯”是一种大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0:03 新文化报

  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当地一媒体记者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不想却引来各方争议。(8月2日《河南商报》报道)

  有专家指责记者“越位”,认为“救助重伤嫌疑人应该是政府出面”;更多人质疑记者“作秀”:救助杀人嫌犯,有这个必要吗?有那么多贫困和需要帮助的人,干吗浪费在一个杀人嫌犯身上?无论“越位”还是“作秀”,其实表达的都是一个意思:杀人嫌犯不值得记者去救助。某种程度上,在法律宣判之前,人们已经集体宣判了郭宝尚死刑:死了就死了吧,早晚都是一个死,还去救助他干啥?

  “记者只是事件的记录者”,专家以这样的理由来判定记者“越位”,并否定记者救助杀人嫌犯的价值,无疑是让人费解的。以此类推,救助溺水儿童的河南电视台女记者曹爱文,似乎也应该属于“越位”,又有什么资格被誉为“中国最漂亮女记者”呢?是的,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伦理的角度,杀人嫌犯都应该由政府出面解决,就像给溺水儿童做人工呼吸本来也该由专业医生来实施一样。我们都说,在医生来到之前,记者放弃采访而去抢救溺水儿童是至善;那么,在体制漏洞被弥补之前,难道我们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一个垂危的人无助地死掉吗?

  与“越位”相比,“作秀”观点的支持者更多:记者放着那么多贫困的好人不去救,单单救了一个坏人,不是作秀是什么?首先要说,把一个未经宣判的嫌犯直接定义为坏人,是非常武断的。就算真是坏人,那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宣判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判决,这是我们常说的程序正义,也是基本的人道主义。否则,杀人嫌犯都直接饿死他得了,何必浪费国家的粮食?对于救助而言,没有任何规定说,某人救助了一个人,就得救助所有需要救助的人,如果连这点“救助选择权”都没有,谁还敢救助别人?记者救助了杀人嫌犯,我们无权指摘他没有救助贫困大学生,或者其他所谓的“好人”。

  我们说“犯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犯人”。杀人嫌犯首先是一个公民,他的公民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契约论的观点,犯人是因为行使了他业已“让渡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利”(如“杀人的权利”),而必须受到事前共同订立并已经宣布的法律的惩罚,以维护他与其他守法公民之间的权利平衡,他没有让渡出的以及没有被剥夺的那部分权利仍然隶属于他。因此,我们不能让一个杀人嫌犯在被宣判并被执行判决之前,在监狱里饿死,或者在医院里病死。他有权利要求政府给他提供救助,他当然也有资格获得社会的救助——正是这个“资格”把救助者的行为归于一种善,而不是归于“为虎作伥”。

  舒圣祥(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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