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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家法”保食品安全 11种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1:15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制度,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暨责任追究办法》近日出台,明确了各部门要履行的责任,同时规定如果出现11种失职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直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据介绍,这11种失职行为包括:一、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

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程序或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的。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不按规定及时查处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食品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巡查、检查落实不力、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的。六、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的。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能及时贯彻、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十、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办法》,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各种处分;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停职,行政处分;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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