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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合理的补偿标准应是平等谈判的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4:11 南方网
  南方网 冀 者

  从7月25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广东省国土厅要求,今后各地征地补偿低于《标准》的征地将不予审批。据介绍,该标准是广东省国土厅根据国务院“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要求,以及广东省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位、土地质量、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现行征地价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在维持现有征地价格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平衡,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在此之前,农民征地的矛盾普遍集中在当地政府区别对待不同用途的土地,“同地不同价”使部分土地的补偿金额过低,造成农民的不满。《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改变了以往单纯按亩产值的倍数确定征地标准的做法,对用途不同的土地“一视同仁”,使土地价格更趋于合理化和市场化。

  然而,正如报道所言,该标准是在维持现有征地价格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制订的,耕地最低补偿标准为23.40万元/公顷(约合1.56万元/亩),最高为99.45万元/公顷(6.63万元/亩)。其实,这依旧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样的价格标准依旧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的产出价值,农民依旧分享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有专家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因土地被征用所蒙受的损失超过了2万亿,这一数字比建国后前30年工农产品剪刀差金额总和的2倍还多。而在低价征用和高价出让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只得到5%-10%。补偿价格与土地升值不挂钩是农民在土地征用中权益难以保证的根源。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虽然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补偿都包括土地征用费(利益的现实补偿)和土地补偿额(利益的预期补偿)两部分。以美国为例,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当然,就广东而言,目前也有不少保障农民分享土地预期收益的有益尝试,韶关已经开始尝试用农民土地入股高速公路的方法实现土地征用的市场化运作。据了解,广东省还准备尝试用农民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建设韶赣高速公路。阳春凌霄岩景区与所在的阳春市河镇鱼梁坑村进行“双赢”合作,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分享旅游开发成果,年终从门票收入中分成,取得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不管怎么说,我国的征地补偿价格形成机制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改变他们在征地过程中作为既定价格接受者的角色,使他们拥有与征地方平等的话语权,建立起市场化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真正合理的耕地补偿保护标准应该是平等协商谈判的结果。(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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