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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费滞纳金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5:13 南方周末

  投诉与反馈

  上海读者陈女士致电本报:2006年5月,她收到了“燃气欠款催缴通知书”。上面称,2005年11月燃气费为218.4元,由于超期150天,还要缴纳滞纳金98.3元。她电话咨询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得知11月扣费未成功。但陈女士称:她的银行卡上有盈余,2006年1月及3月也扣费成功,但对方一直不予扣取11月的燃气费。事后她去补交燃气费,被工作人员拒

收。

  上海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答复说:燃气费每两个月扣一次,电脑系统不能补交。用户去年11月欠费,账务中心一定会在今年1月、3月的账单上通知。逾期未交的,可以办理人工缴费,且必须缴滞纳金。

  说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燃气销售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P117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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