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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9月起施行 中介不得索取合同外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6: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陈瑶、实习生罗惠芳报道: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明示房

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以及涉及经纪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不得以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人员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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