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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新规实施 包装原料及产品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6: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梦婕、通讯员刘冰报道:记者从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从8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同时,从2006年8月1日起,国家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规定指出,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

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十分严格,我市某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卫生隐患。出口食品企业要及时修订原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向为其提供食品内、外包装的生产企业规定,索要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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