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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文件“限寿”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8:00 光明网
金海燕

  从即日起,郑州市将对超过5年以上的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并规定今后各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过了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新华社会7月29日电)

  从事物发展的规律而言,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到消失的过程,有“生”,必有

“死”。然而,过去政府部门制定和红头文件,却是只有“生”而没有“死”。尽管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按照原来情况制定的红头文件却照样畅行无阻,致使火车轧死了人,铁路部门的赔偿标准仍然是:丧葬抚恤金300元、补助粮票20斤;某地商业部门禁止外地烟酒进入当地市场,规定销售外地烟酒要罚款,拿出的依据竟然是40年前“革命委员会”颁发的红头文件;有一位在“文革”时被撵回乡的工人,当年“享受”“给出路”政策,每月发给生活费38元,40年后仍然每月领38元生活费,到有关部门上访,领导一脸无奈,说没有办法,国家有统一文件标准,我们得按文件规定办。诸如此类的怪事,虽然不全是红头文件长生不老惹的祸,但是,红头文件缺乏寿命限止,为政府这样的“赖政”创造了条件。

  社会在不断发展,情况在不断变化,我们的政策也要随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否则,政策不仅不能指导现实生活,解决现实矛盾,反而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正因为此,郑州市出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制度,并以此为契机,对过去颁布的红头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按照现有规定,凡是发布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一律由发文单位收回,需要继续执行的,经修改后再行申报批准,重新颁布执行;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就应当宣布作废;对今后文件的有效期作了明确规定,实在是一项提高文件活力,促进政策更新的好办法,值得推广。

  当然,如果为了使政府部门颁布红头文件更加慎重,使颁布的红头文件更加符合实际,我认为还应当把“文件执行情况评估”作为一种制度,即在发布文件之后的一定时间,由文件发布者或独立的中介组织,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作出或继续执行或相应修改或停止执行的建议。如此,就能使我们的政策制定、文件发布更加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更好地为现实服务。不知经常制定政策、颁发文件的领导们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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