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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灾为名诈骗钱财 陆川五骗子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9:2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百色8月3日讯(通讯员罗俏艳 林荣先)广西陆川县的沈某、陈某、丘某、廖某、肖某想不劳而获便以消灾为名诈骗他人钱财,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班房。2006年8月2日,沈某等五人被百色市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行一年至二年(缓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7500元不等。

  2006年4月12日上午,沈某等五人窜到云南省富宁县,按事先策划好的圈套,先由丘

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VB648的两轮摩托车搭廖某寻找“猎物”,当他们行至富州广场时看到一名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廖某便以外地人的身份向中年妇女探听卫生局的位置;此时,跟随在后的坐在由肖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F0702面包车上的陈某便下车,装作过路人并上前搭话,称其知道卫生局在哪,但要求中年妇女陪他一起带路。见中年妇女犹豫,廖某便称帮带路者给50元的带路费,这样中年妇女便欣然地与廖某、陈某乘坐三轮车前往县卫生局。

  丘某与肖某便各自驾驶自己的车辆绕道赶往目的地作接应准备。当三轮车行至卫生局门口时,沈某便装作医生路过,廖某便下车要求给沈某的爷爷帮消灾,而沈某以老婆坐月子不方便为由拒绝了,但在廖某的再三请求下勉强同意回家转告其爷爷。过了十多分钟,沈某回来说爷爷同意了,还说中年妇女家三天之内有灾难,其爷爷也可以帮消灾,但消灾必须用金和银,如果没有金银也可以用人民币代替,解灾后将钱物全部退还。一听自家将有灾难的中年妇女顿时慌了,便急忙去取钱,廖某趁机溜走。等中年妇女将6000元和一个金首饰交给沈某后,沈某也以将财物转交给爷爷为由溜走了,后五人分赃每人分得1000元,余下1000元作路费开支。

  2006年4月13日,沈某等五人窜到广西那坡县,以同样的手段又骗走了一位中年妇女10000元,后共同分赃人均1800元,余下的1000元作路费开支。破案后,赃款已全部退赠给受害人。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沈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五人犯罪后能全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沈某等五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李华林作者:罗俏艳 林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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