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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税答疑二手房强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2:48 江南时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徐加明 记者 李萍)8月1日正式施行的二手房个税新政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由于无锡市二手房个税操作细则还未出台,这两天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昨天,该市地税部门就二手房强征个税中市民最关注的部分作出相关解释:对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定为1%;对扣除住房装修费用限额,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个税。

  核定征税的比例暂定为1%

  无锡市地税部门解释说,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定为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价格和营业税、契税两个税种的计税价格相同。契税和营业税发生计税价格不一致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和省政府规定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向个人收取的其他有关基金和费。

  住房装修费用扣除有限额

  无锡市地税部门对住房装修费用扣除进行了限额规定,住房装修费用扣除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二是装修费用低于扣除限额的,按实扣除,高于扣除限额的,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的,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能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几种情况可以免征个税

  对一年内换购房,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已经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应先按出售自有住房所得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出售自有住房销售额的,不征税。对于购房金额小于出售自有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出售自有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这两种情况时间全部在同一年内。需返还纳税保证金的,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已购房屋的产权证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

  另外,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时(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仅有一套家庭生活用房),业主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本人签署的家庭惟一生活用房保证书,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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