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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协认证可探索新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6:00 光明网
墨帅(北京律师)

  围绕中消协叫停“3·15”标志认证一事,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用法律规范民间组织认证》。笔者赞同文章对此事反思的角度,但想对取消“3·15”认证后,消协接下来应该怎么走,提一些建议。

  从实践中看,消协认证工作大体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在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置检测认证机构。如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为从事商品或服务检

验,应设置与检验项目有关之检验设备或委托设有与检验项目有关之检验设备之机关、团体检验之。

  消费者保护团体为商品或服务之调查、检验时,得请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协助。”

  另一种则是在消费者协会之外设置专门的认证机构。以德国为代表,除消费者组织外,还设立有民间性的商品测试机构,主要职能是对市场上各种耐用品以及居民生活消费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并通过严谨细致的比较测试手段,向公众传递有关质量信息。为支持这项公益活动并避免争议和纠纷,司法部门还对其测试行为予以适当保护,如法院认为,“测试标志应被视为产品价值的判断,而非事实的陈述,只要测试机构及其测试程序是客观的、中立的和专业化的,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问题”(参见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这种责任认定理念是比较先进的。结合我国消费领域实际情况,消协不妨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认证或在其认证基础上实施产品质量评定”的方式。

  另外,从国际上看,美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比较健全,制定有完备的《国家合格评定准则》,要求合格评定应执行得当,所有关于合格评定要求及程序的信息均可公开(但有关机密信息或专有信息除外)。这些经验都可为我国立法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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