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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换购住房可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6: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从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个人住房转让开始强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的征收一直受到市民和房地产商的关注。

  昨日,记者从深圳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了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明确,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普通住房转让,按转让价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

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同时针对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提出了实施细则。

  无原值凭证按1.5%征收

  “补充意见”指出,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3%核定。

  同时,意见还指出,所谓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1年内换购住房可免税

  “补充意见”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免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免税。

  即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如果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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