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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刹车失灵 中学生撞死行人被判刑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6:5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朱秋敏)17岁的学生阿龙开着刚买一天的“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不幸发生车祸,酿下悲剧,交警部门认定阿龙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日前,法院依法判决阿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然而,阿龙的辩护律师提出一个问题: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是一个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防止类似悲剧发生。

  阿龙是柳州市柳南区某中学的学生。去年12月3日,阿龙在屏山大道摩托车市场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驾驶过程中,阿龙发现刹车有问题,便想找人修理。次日上午8时许,他驾车从家里出发,沿着荣军路由北往南行驶,准备到五里亭摩托车市场修理。当行至荣军路建材市场门前路段,路边一个行人突然横过马路,阿龙措手不及,电动车径直撞了上去。行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阿龙无证驾驶车况不良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谭某则承担次要责任。随后,阿龙的父亲和谭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3.9万余元。

  阿龙的辩护律师莫钧接手此案后,向司法部门提出:阿龙肇事后主动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其行为属于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另外,阿龙根本不知道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据了解,根据有关国家法规,设计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最高时速大于20公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在勘验事故现场的笔录中,明确认定阿龙的车子设计时速是24公里,已经属于轻便摩托车。

  莫表示,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这样的社会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不少商家在销售电动车时,称其为非机动车,不需要办理牌证即可上路,导致不少驾车人产生误解。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龙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属于自首,且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阿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编辑:韦怡作者:杨建林 朱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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