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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涉及公众权益信息十天内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21 人民网

  人民网南京8月3日电11类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公众权益的政府信息,应在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这是日前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两类,即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11类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公众权益的事项,应主动公开,包括: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法指

南;公务员招录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政府采购情况;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等。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龚永泉邢丽)

  《人民日报》(2006-08-04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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