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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调解方法化解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51 法制日报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拆迁还房纠纷案件:该案涉及被告11户拆迁还房住户,由于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发生纠纷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1户被告支付住房超面积款,被告则以原告在过渡费的支付上存在违约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该案再审中,合议庭对双方发生纠纷的各种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争议的焦点

并不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是被告取得还房后一直未得到房产证,是先由被告支付房款后再办理房产证,还是由被告先办理房产证后被告再付房款。

  针对双方纠纷的症结,合议庭主动协调房管部门为被告办理了房产证,但要求被告必须持支付给原告的房款收据领取房产证。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该案的顺利处理,在同一商住楼内因同样问题尚待进入诉讼的几十户住户问题也一并得到了解决,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直接调整的是人们的社会行为,但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并不能只单纯地关注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表面上是案件争议的标的,但在诉讼的背后却另有原因。法官要将案件本身的主要矛盾与当事人的真正诉讼动因结合起来,找准方法,才能解决纷争。”遵义中院审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这样说。

  近年来,遵义中院审监庭在再审民商事案件中,寻找再审调解的空间,不断探索对再审案件的多种调解方法。如他们将正面调解与多形式的侧面疏导工作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化解矛盾;将承办人负责与集体协作结合起来,领导带头齐心协力化解矛盾;将处理一案与解决相关纠纷结合起来,综合权衡双方利益使当事人都没有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中充分运用调解和协调的工作方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自身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胸中有天平、心中有人民、行为举止具有浩然正气的法官群体方可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担。”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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