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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治绝不宽恕违反“禁播”令的媒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9:07 四川在线

  8月1日是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的第一天,但从凌晨到下午,12家省级卫视仍在播出各类甩脂机、丰胸等禁播节目,其疯狂势头不减往日。甚至到晚上23时许,重庆等电视台仍在播出禁播广告。(《新京报》2006年8月2日)

  笔者本以为这次是全面清点丰胸减肥广告“罪行”的时候了,怎么也想不到,媒体

跟着他们乱来,有的媒体的职业“伦理底线”竟是那么的不堪一击。

  丰胸减肥等电视购物违法在先,家长朋友一定有过这样的抱怨,担心自己的孩子接触到这些广告。因为广告中总是有几位风骚的小姐拿自己的胸部、三围的现身说法,十分裸露地对比使用产品前后的效果,以及她们使用后身体出现的神奇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可见此类广告基本上没有不违反这两条的,当然企业也会辩称现代社会具有性诱惑性挑逗的东西太多了,他们的广告并不算什么。媒体发布这样的广告同样也已经犯法,数年来却一直没受到惩罚。

  这类广告通常有某小姐说以前用过很多的丰胸产品,胸部都没大,还会愁眉苦脸地佯装自卑地捏一捏扁平下垂的,接下来说自从用了“XXX”胸部的变化就怎么样怎么样。其实消费者前后对比照片都是通过电脑伪造的。特别是丰胸效果,也是通过涂色等电脑技术做出来的。更有的广告谎称采用HRT雌激素疗法,能把腿部腹部的脂肪转移到胸部等等许多不符合科学逻辑的说法。这类宣传至少犯了四条法:一,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有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欺骗消费者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参见《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没效果也就算了,和奥美定一样,这些产品大部分存在健康安全隐患,很多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笔者在此就不赘言。

  这所有的罪状,媒体都是和他们一起犯下的,这一犯就是十年。如果法律不肯对那些犯法在先的媒体和厂商施以惩罚,以至于他们觉得因违法成本不高而绝不放弃这种违法行为,不肯在道义上为消费者讨回公道,法律的威严和正义性将彻底扫地。本来我们的广告法摆在那十一年了,可问题还这么严重,电视台居然在“禁播”令发布后公开袒护这些违法者,法律的尊严何在?

  也正是因为有了对于电视台等媒体的一而再,再而三的放纵,才有了今天的公开对抗和肆无忌惮。绝不宽恕这些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媒体,他们呼吁20载为新闻立法,我想不仅是为他们而立,更要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而立。在此我不得不说,犯了什么法必须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绝不再宽恕你们。(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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