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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工会的“拿来主义”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9:42 南方网
  红网 石飞

  日前,河北省总工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作出规定:“对企业工会自身无法履行的职责要拿到上一级工会来履行”(据8月2日《工人日报》)。

  在这里,我们不妨把河北省总的这一规定也称之为“拿来主义”。这个“拿来主义”是对中华全国总工会最近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贯彻落实。《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把此项条款发展延伸为“对企业工会自身无法履行的职责要拿到上一级工会来履行”,就要求“上一级工会”必须赋有相当的主动精神和负责精神。原则没有变,但主体变化了。前者是,下级先“请”上级“代行”;后者是,上级主动“拿来履行”,不“请”而“自拿”;不是“代行”,而是“履行”。这么一创新发展,就把企业工会的维权难题变成了上一级工会的责任和义务,不办不行,必须完成。显然,这是在给各级地方工会压担子,砸责任。而地方工会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工会“无法履行的职责”做到“拿”得准、“拿”得及时,靠坐办公室恐怕是不行的,必须把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作为常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这里,“上一级工会”主要是指各级地方工会。许多企业工会不便提出、不易解决、难以履行的维权问题,到了地方工会那里往往可以迎刃而解和不难解决。毕竟地方工会在地方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有相当的协调能力,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譬如企业恶意欠薪,可以商请劳动执法介入;生产安全隐患,可以商请安监部门执法介入。对于地方工会来说,只要切实履职,辖区内企业工会的维权难题,都是不难解决的。既然有了“拿来”的规定,地方工会如果不主动“拿来履行”,那就要受到问责和追究。

  上一级工会实行“拿来主义”,使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就有了后盾,有了靠山。由此,工会的影响力、向心力、凝聚力、号召力必将大大加强。河北省总工会的“拿来主义”是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一项求真务实的举措,值得普遍推广。(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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