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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孟母堂事件凸现教育的官本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9:47 浙江在线

  上海一家私人经营的教育机构——“孟母堂”因为未获得办学许可,而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勒令关闭。学校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据8月1日《楚天都市报》报道)。

  学生家长的理由是,孟母堂不属于教育机构,而只是家庭自主学习。孟母堂的所有开支属于家庭开支,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核。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法第11条明确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由此可见,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国家的义务教育,但是这样的规定出现了以下明显的漏洞:

  首先,如果政府没有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兴建教学设施,或者教学设施严重不足,如何落实适龄儿童的教育权利?其次,如果政府设立的教育机构教学水平不能满足学生家长的需要,学生家长能否选择退学或者进入私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三,政府垄断义务教育阶段的生源之后,民办教育机构如何生存发展?

  在传统的身份社会,整个社会的资源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实施宪法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在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过程中,社会资源的配置主体逐渐多元化。政府可以投资兴办教育,民间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投资兴办教育,商业机构同样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兴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针对社会资源配置变化情况,妥善处理不同组织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关系,通过竞争逐渐实现教育的良性发展。可令人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在强调政府义务的同时,却忽视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忽视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能出现的社会办学现象。

  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出现了两种极其恶劣的违法现象:一方面,有些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将所有的中小学校整体出售,政府完全推卸义务教育的责任;可是另一方面,有些地区政府部门为了确保政府教育机构的学生来源,禁止民间投资兴办中小学校。政府放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投资,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15条的规定,属于消极违法行为;政府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属于积极违法行为。

  正像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兴办教育机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但由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本身掌管着政府投资的教育经费,所以在审批民间教育机构的时候,教育主管部门总是从减少竞争、鼓励垄断着手,千方百计地限制民间教育机构发展。事实上,无论是北京的民工子弟学校,还是上海的孟母堂,在学生来源相对减少的情况下,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总是优先考虑政府投资兴办的教育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迫使民间投资兴办的教育机构关门倒闭。

  如果不彻底纠正教育领域中的官本位作风,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社区教育资源的配置,那么,类似现象还会不断发生。

  笔者的建议是,教育资源的配置属于各级人大审批的事项,而教育主管部门则负责督导、协调、教师的培训、信息交流等业务,绝不允许教育主管部门“一手托两家”,既享有审批的权力,又享有资源配置的权力。(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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