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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被雷劈死如何善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10:49 四川新闻网

  在8月1日广州大沙头码头的雷击事故中,武汉理工大学大一女生——19岁的小严不幸身亡,她的父亲、母亲、姨娘都不同程度受伤。而在同一天的下午4时多,从化市城郊街西和村也出现雷暴袭击,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的惨剧。据悉,今年以来,广东省被雷击死亡人数已达26人。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没错,大沙头码头雷击事故就是典型的

案例。然而,被雷劈死是“天灾人祸”吗?这要从几方面来说,首先要分清楚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其次要分清楚遭雷击事故的责任在哪一方?按常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雷劈死是属于“天灾人祸”一类的话,那么,受害者只能当冤大头,最多找民政部门酌情救助一些,但有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被雷劈死并不一定都是“天灾人祸”,即便是“天灾人祸”也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

  比如,大沙头码头雷击事故发生后,死者的父亲认为,“游船公司,或者码头,对这个事情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是,他们已经预订了蓝海豚游船公司的票,出事是在等船的时间,对方提供的配套服务设施有问题,才导致灾难出现。这样的理由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游船公司书记练福光却表示,这与他们游船公司没有关系,因为他们只管船上的事,船以下的责任,都在广州港集团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理由是,“每张票,我们都交给他们5.5元钱的‘规费’!”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但是,广州港集团党委书记于俭豪又说,他们是在岸边散步。可见,在“天灾人祸”面前,有关部门为了推御责任也打“太极拳”。

  至于具体原因和责任如何,无疑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分辨查实,笔者的看法是这样的: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天灾人祸”,也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但有一个事实是共同的,即谁也没有想到谁也不愿意发生这种事情,但事故既然发生了,谁也改变不了谁也挽救不回,唯一能做也是唯一要做的事情是尽快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至于用什么样的方法善后,笔者认为,有关部门首先要帮助受难者渡过难关,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难关;其次要坐下来“分析原因和追究责任”。以笔者之见,受难者的原因和责任在于缺少安全意识,而有关部门的原因和责任在于疏忽大意,平时没有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工作,而最重要一点是国家缺乏一部完善的《安全避雷措施》之类的法规,在一些城市的公共场所,比如公园,路边等空旷地带,也缺乏必要的避雷设置。(卢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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