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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果冻杀人”还要肆虐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11:08 南方网
  光明网 陆志坚

  7月28日,湖北京山县来汉务工人员袁波娃来到本报编辑部,悲痛地讲述儿子因食用果冻窒息身亡的经过。他哽咽着说:“为了儿子和避免悲剧重演,我想在网上建立相关的联盟组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受害者寻求有效的法律途径。”(7月29日《长江日报》)

  果冻“杀人”,已是近年来一个让人心酸的社会话题。据有关资料显示,从2001年

起,有关“果冻杀人”的悲剧便开始陆续见诸于报端。对此,公众强烈要求改装或禁销小果冻。去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五一”起限制小果冻的生产,而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继续销售至今年的9月30日。

  而正是制度上的宽容,使得悲剧一再重演。在此,我们不禁要问,有关部门到底是以维护企业利益为重,还是人的生命为重?从去年11月发出限制生产的通知,至今年5月,在这半年多时间里,本身就已给果冻生产及流通带来了足够的缓冲期,相信原来已流入市场的产品已基本上销售完毕。可又容忍延续到9月底,显然这是一种妥协,一种软弱。殊不知,这种妥协,是以生命为代价。这不,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倒在了果冻的口下。

  现在离最后限制“小果冻”流通期限还有两个月,那么,在这60天的时间里,会不会再出现相似的悲剧,谁也不敢肯定,谁也不能肯定。无疑,在这期间小果冻招摇撞市、大行其道之时,必是许许多多父母诚惶诚恐、如临大敌之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为公众带来这样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可以说是一种严重失误。

  而且,既使是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的果冻,仍然潜存着许多不安全的隐患。新的果冻标准明确规定杯形凝胶果冻的直径不得小于3.5厘米,长杯形凝胶果冻和条形凝胶果冻的长度不得小于6厘米;凝胶果冻应在包装正面的明显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毫米。可事实上,真正严格按此执行的厂家并不多,或果冻“缩水”,或无警示说明。

  因此,要防范“果冻杀人”,一方面应尽快堵塞小果冻的流通,使其彻底地从市场上消失;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未达到新标的果冻生产企业,必须下力整改或限制其生产。毕竟,人的生命才是最宝贵的。(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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