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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后还要继续承担治疗费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17: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读者鲁先生的孩子在玩耍时将邻居孩子的眼睛弄伤,法院判决鲁先生承担医疗费、家长误工费等,他已支付了这些费用。现在鲁先生的邻居又以孩子眼睛还需要治疗为由起诉他,其邻居的要求合理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赔偿案件时,一般是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的受伤害程度、原告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等因素决定赔偿金额。如果原告提出了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继续治疗费用,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判决予以确定。如鲁先生的邻居在原诉讼中未提出由其支付一定数额的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在结案后孩子仍需治疗时,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鲁先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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