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当事人可自选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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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3:28 大江网-江西日报 |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实习生蔡奕报道:近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付诸实施。据介绍,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由劳动仲裁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将进一步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增加办案透明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 15%的速度增加。为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体现公平、公正,我省决定今后按照国际仲裁制度惯例,由劳动仲裁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自2005年在南昌、新余等地进行试点以来,劳动仲裁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仲裁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劳动仲裁的透明度,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庭的信任度;发挥了兼职仲裁员的作用,调动了工会、经贸委等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社会法制意识的增强,减少了争议的发生。按照《办法》,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仲裁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办法》对具备开展选择仲裁员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格,公示选择仲裁员的具体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