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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工会领导任职作出硬性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9:51 法制日报

  本报石家庄8月4日电 记者马竞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总工会获悉,河北省企业行政领导不得兼任工会主席,企业经营者近亲属不得担任工会主席,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也不得作为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河北省总工会近日下发的一份文件《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对企业工会主席及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作出了以上

硬性规定。该文件还规定,改制企业要依法重建工会组织,不允许工会领导行政兼职化、工作机构合署化、工作人员报酬同级边缘化倾向等问题的发生。

  据介绍,河北省企业工会占全省工会组织的74.3%,企业会员占全省会员的75.5%,企业工会作为整个工会系统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此前基层企业工会中存在着工会领导行政兼职化、工作机构合署化等问题,部分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经营者或其近亲属兼任,导致损害职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另据了解,经河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并于去年12月1日起执行的《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明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关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将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真正姓“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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