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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回避时间应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9:51 法制日报

  我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最迟也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机械,不利于操作,可适当延长至宣判前提出。理由是:

  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服判率。如果当事人是庭后才知悉审判人员具有回避事由的,仅因其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则容易使当事人内心产生“疙瘩”,对判决结果产生合

理性怀疑,不能让其心服口服,不利于息讼宁人。

  有利于体现司法为民原则。虽然在庭前、庭中法官都会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作为大部分的当事人来说,上法庭打官司毕竟是件“可怕”的事情,难免会产生紧张感,对申请回避的事由和时间也会因一时紧张而忘记。适当延长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则是更好地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消除其紧张感,体现司法温情,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更好地实现其心理上的公平和正义。

  符合客观原则。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回避事由,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和调查,而当事人真正接触审判人员则是在庭审时,因此,规定在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就要提出回避申请是不符合客观原则的,不利于实际操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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