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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0:4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本报2006年5月19日A7版刊登的《要求赔偿寿命无理律师中止法律援助》一文,与事实不符。当事人陈明华在接受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锦屏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过程中,并未提出过要求赔偿5年寿命的诉讼请求,律师并未正式终止法律援助,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尚未作出中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此案至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此,特予以更正,作者向奉化市溪口镇当事人陈明华先生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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