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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聚餐后车祸死亡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0:5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参加完学校组织的聚餐后,老师江某返校途中驾摩托车失控倒地当场死亡。事发后,死者妻子将劳动局告上庭讨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学校组织的聚餐具有工作性质,老师饭后离开应视为在下班路上,出事要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却认为,案中聚餐更多带有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公务。但由于劳动局认定证据不充分,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要求劳动局重新作出认定。

  据介绍,江某是佛山市顺德区的一名初中教师,去年1月27日下午,学校安排初一级全体教师进行工作总结,会议结束后在饭店聚餐。

  聚餐后,江某驾驶摩托车搭同事朱某先行回学校,途中摩托车突然失控,与道路右侧的路缘石发生碰刮后倒地,江某不幸当场死亡、朱某也受了伤。

  事发后,江某所在学校向佛山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于4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书》:“江某是在回校处理个人事务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5月30日,江某的妻子钟某不服认定,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7月5日,该工伤认定被佛山市政府维持。钟某不放弃,又将佛山市劳动局告上了法院。

  庭审焦点

  劳动局:单位聚餐,怎能算上班?

  法院:单位组织聚餐有工作性质

  庭审中,劳动局提出,上班应是在学校里,江某在饭店吃饭怎能是上班,更何谈是在上下班途中,故不能算工伤。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学校组织安排教师在饭店进行期末工作总结及吃晚餐,这次由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具有工作性质,并不属于江某的个人行为。这样,江某的上班地点就从平时的学校转移至饭店进行,因此江某参加完集体活动离开饭店后受到的伤害理应视为在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伤害。

  劳动局:江某返校接侄女是私事

  法院:有证人称江某返校是加班

  劳动局提出,经过调查,有些人能够证明,江某饭后返回学校是回去接侄女,而不是去加班。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没有对职工上下班的线路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江某离开饭店时也许是为了私人事务,也或者是为了加班,这些都不影响其属于下班性质的认定。而且,劳动局所调查的证人并不完全证明江某是为了处理私人事务,还有一些证人说江某返校是为了加班,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那么就不能随便断定江某返校是办私事。

  法院判决

  一审:劳动局应认定为工伤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据此认为,江某应被视为在上班途中或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劳动局应该认定为工伤。故判决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劳动局应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性质的认定。

  二审:劳动局须查明返校原因

  佛山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劳动局在没有查明江某回校原因的情况下,就作出“江某是在回校处理个人事务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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