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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原馆长因贪污等被判7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4:22 中国新闻网

  备受关注的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原馆长王秦宜挪用、贪污公款案日前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王秦宜挪用公款、贪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底,时任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馆长的王秦宜等与内蒙古一家公司联合开办煤矿。1996年9月,王秦宜以纪念馆作担保,贷款10万元,随后将其中8.5万

元以个人名义入股煤矿。

  同年12月,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以房屋建筑为名,在建行贷款15万元。王秦宜在给他人退还9.6万余元股金后,将他人退股股份转入自己名下。至今这笔贷款未归还。

  此外,法院还查明,王于1998年到北京出差期间,私自报销5052元。2002年,他又从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借支3万余元,2003年12月将其中1.6万余元报销。

  法院认定,王秦宜利用职务之便,共挪用公款18.15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采用重复报账和虚报冒领手段,非法侵占公款2.14万元,构成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完)

  (来源:新华网 记者段博、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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