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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9:52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南宁8月5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规范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紧急措施。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广西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启动、防御措施以及处罚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应急处

置紧急措施应包括“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等。

  “条例实施后,防御气象灾害将有法可依。按照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谎报、瞒报、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受到行政处分。”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李里宁说。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预警应急预案,并根据灾害的发生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向社会发布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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