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追究"电老虎"刑责的标本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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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43 东方网 |
8月4日下午,湖南省浏阳市市委举行“7·31”人为停电事件通报处理大会。鉴于停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浏阳市电力局党委书记周较尧、副局长李立才两人在被撤销党内职务之后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8月5日《检察日报》) 只因一家酒店董事长没有“亲自”将开张宴请柬送到电力局,只因“电老虎”借酒装疯、乘机调戏酒店女员工遭拒,浏阳市电力局的这二位“虎爷”居然指使手下拉闸停电, 使得这家酒店在开业当晚便突然陷入黑暗之中,所在小区的5栋13层住宅楼也同样受到牵连。消息见诸报端后,立即引起舆论哗然。显然,仅对周、李二人撤销职务还远远不够,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电力行政管理事关重大,加强电力监管力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是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最重要的职责。但身为浏阳市电力局负责人的周、李二人,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却因虚荣心作祟而抖威风、耍脾气,公然宣称“停电就要停一通宵,你们给我喝酒,喝一瓶白酒少停一小时”,用手中的权力来要挟企业,而且“违章强令”手下工作人员拉闸停电;他们滥用职权、恶意停电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使得“酒店顿时乱成了一锅粥,投诉和要求退款赔偿的客人蜂拥而至”,企业遭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还还殃及广大居民,更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周较尧、李立才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作者: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