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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前老板吵架一口咬伤老板脸 法院判赔七百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1:3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8月3日,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人咬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给原告何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734元。

  李某曾在何某开办的理发店做工,在务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李某便辞去工作转到旁边的另一家发廊工作。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李某与何某在理发店门前相互使用下

流的手势对示,后相互拉扯对方头发,在拉扯过程中,李某咬伤何某的脸部。何某被咬后,用手扳李某的嘴巴,经人隔开双方才停手,当天,各自到医院门诊治疗。2006年3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李某、何某分别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罚款200元,对何某警告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何某因在务工过程中产生矛盾,本应互让互谅,搞好团结,但双方却因此相互侮辱,继而发展为相互拉扯,造成了双方轻微伤害的后果,两人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

  李某在双方拉扯过程中,首先采用嘴巴咬的方式伤害何某的脸部,是造成双方轻微伤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何某拉扯李某的头发,抓伤李某的脸部,也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陈志琨)编辑:王香菊作者:陈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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