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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龄童上厕所坠楼身亡 父母疏于监管酒店担四成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1:3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柳州讯(记者何继权 通讯员吴汉君)3岁小孩从酒店5楼摔下身亡,酒店该负什么责任?柳州市泽丰大酒店一年多前发生这起事故后,小孩父母与酒店打起了赔偿官司。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酒店承担40%的责任,小孩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2004年11月3日晚,宋某夫妇带年仅3岁的儿子小余到泽丰大酒店吃喜酒,席间宋妻

曾带儿子上过两次厕所。后来小余第三次上厕所,宋妻没有陪同前往。过了一段时间,还没见儿子回来,宋妻到厕所寻找,发现厕所门已被反锁,便到其他地方继续寻找。不久,传来有小孩坠楼的消息,宋妻下楼后看到,坠楼的正是儿子小余。因受伤过重,小余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年,宋某夫妇起诉泽丰大酒店,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等共17万余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泽丰大酒店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宋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应对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措施的安全性负责,对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应当采取预防、警示措施。据调查,小余所上的厕所内,有一宽1米高1.5米的气窗,而气窗下仅0.35米处就是洗脸池。洗脸池台面距地面高0.7米,旁边刚好有一0.28米的垃圾桶。从现场勘查的情况看,垃圾桶盖上以及气窗外屋檐均有小孩的鞋印,由此可以推断,小余是在打不开厕所门的情况下,从垃圾桶爬上洗脸池台面,再爬出气窗后坠楼的。厕所的布局,足以让一个3岁小孩完成这样的攀爬过程,厕所里又无相关的警示标志,因此,酒店厕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宋某夫妇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明知厕所在视线范围之外,却让其独自上厕所,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宋某夫妇和泽丰大酒店均提起上诉。宋某夫妇称,酒店厕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自己孩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由酒店负主要责任;而泽丰大酒店则称,父母疏于监管,才是小孩坠楼的直接原因,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

  此案经柳州市中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中酒店和宋某夫妇责任四六开的判决,但是取消了一审中关于酒店应赔偿宋某夫妇1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的判决。理由是,宋某夫妇承担的责任大,泽丰大酒店承担的责任小,责任大的向责任小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理由不充分。编辑:王香菊作者:何继权 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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