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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省会房屋租赁税收 金水区刮起“治理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4:03 大河网-河南日报

  记者从日前举行的金水区税收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辖区村民出租用于居住和出租用于经营的房屋,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如果不主动申报房屋出租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将面临补缴向前追溯最多10年的相关应征税收。据了解,对长期漏征房屋租赁税收的村庄进行大规模的专项治理和规范,这在省会还是第一次。

  ■关于背景

  近年来,省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据统计,仅长期居住在金水区辖区内的外来人员多达数十万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或居住者,都应该依法纳税。然而,由于许多房东(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很少主动依法申报纳税。与此同时,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租赁点多面广,隐藏性强,地税机关又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非常严重,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关于治理

  截至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基本结束。据初步统计,辖区私房租赁户新增15500户,432万平方米。目前,自查申报、税款核定和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按照要求,所有私房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填写《自查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自查申报表》后,将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就自查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或基本一致后,按规定进行征收或代征税款。对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的,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租金标准或据实进行税款核定。

  此次房屋租赁税收治理查补对象主要针对金水辖区内村民或居民的自建(自有)房屋用于出租取得的收入,金水辖区内村民(包括其他自然人)租用集体房产用于出租、转租或承租土地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自建或合伙建造仓库、厂房及其设施用于出租等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此外,还涉及辖区内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村民组以出租房屋或土地等各种形式取得的经营性收入;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房屋租赁项目、各类涉税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单位或个人在村庄、社区中开设工厂、作坊、门店、仓库及各类短期非学历技能培训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未列举的其他收入。

  ■政府部门

  “开展专项治理,旨在提高房东们的纳税意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建立税收长效管理机制。”金水区常务副区长李贻忠说。为保障税收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金水区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发现工作人员伙同房屋租赁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瞒报收入、偷逃税款者,将由区纪委、区检察院进行责任追究。

  ■税务部门

  为便于纳税,税务机关推出了代征制度和简易纳税法,原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房东,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税务局委托代征点申报缴纳税款。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房东)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且也不将承租人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找不到出租人的,怎么办?金水区地税局局长宋山回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房东)不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记者高秀良通讯员胡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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