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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标语崇拜”本质是观赏性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6: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舒圣祥(浙江 媒体评论员)

  郑州警方整治娱乐场所,要求在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报警举报电话标志。(8月6日中新社)

  “禁止卖淫”延续了一部分执法者的“标语崇拜”思维:检查团来了,不“热烈欢

迎”不能烘托气氛;搞专项整治,不悬挂“禁止”标志不足以表明决心。两年前,云南曾经搞过一场大规模的宣传标语清理行动,遍布城乡、数以万计的命令式、强制性、威迫性标语被抹掉。清理的宣传标语多达35242条(幅),如:“养女不读书,不如养头猪”、“宁可添座坟,也不添一人”等。和“禁止卖淫”一样,这些标语出发点也许并不坏,却完全罔顾了受众的感受,着实有碍观瞻。但是,“禁止卖淫”之类,与这些命令式与威迫式执法年代的标语又不同,执法者已经不再那么迷信标语的治理威力了-----我相信,执法者不会认为在娱乐场所悬挂一个标志就真能起到“禁止”之奇效。

  既然是纯粹的“为了标志而标志”,那么执法者这样做,追求的又是什么呢?

  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观赏性执法。也就是说,虽然在执法效果和执法效率上非常糟糕,但却极具执法动作和执法过程上的观赏性,为本来无从表现的执法决心和为民善意,树起了可资事后自欺或者欺人的纪念碑。即使执法行动很失败,但至少留下了看得见的执法痕迹,从而起到了“双面胶”的作用:一边封上面,一边封下面。

  其实,一些娱乐场所之所以黄、赌、毒泛滥,并不是执法者毫不知情,相反可能是在“装睡”,乃至他们本身就充当着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保护伞”。老板们的经验之谈是:“没有后台,谁敢干这个。”这个“潜规则”不除,我担心“禁止卖淫”不但不能产生积极价值,却很可能间接加强了这些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的迷惑性,也更有利于“装睡”者的佯装。

  警方整治娱乐场所的成绩,人们自然能够感知到,而不必到处挂上“禁止卖淫”之类来污染人们的视线,恶心人们的味觉。换句话说,这部分执法者应该放弃光靠标语表明政绩之心,踏踏实实用实际行动赢取群众和上级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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