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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脑量刑”正名:“电脑量刑”是技术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8:20 淄博新闻网

  编者按淄博新闻网编发这篇“平心”读者的来信,对“电脑量刑”这一新生事物予以关注和支持。淄博新闻网编辑部 2006年8月6日22:30今天笔者偶尔上网读了燕京都市报刊载的《“电脑量刑”是技术的进步法治的退步》的一文,该文发表了对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引入“电脑量刑”作法的质疑。笔者也曾对淄川区法院“电脑量刑”的作法进行了专门的关注,所以对该文的观点不敢苟同,并且有一些不吐不快的感受。

  我们首先来看《“电脑量刑”是技术的进步法治的退步》的一文的主要内容,该文先引用了8月2日法制日报的报道,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 采用科学程序,对刑法涉及的有关罪名进行了分类排列,一分钟就可算出刑期,且量刑结果不会发生同案不同刑的差异”,然后对“电脑量刑”展开评论,其中心的观点是“对于有着复杂社会性质的法院审理判决来说,‘电脑量刑’固然体现了技术上的进步,却是法院法治意识、人文情怀的退步”。对此,笔者查阅了8月2日的法制日报,该报登载了题为《电脑量刑与法官的理性局限》的文章,该文章的中心观点是“‘电脑量刑’,并不是说让电脑来替代法官,而是通过电脑来执行法官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和借鉴所制定出的‘规范化量刑细则’,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主体,电脑是工具。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电脑量刑’至少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适当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区域内统一了判决的标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此,笔者也将自己掌握的一些关于淄川法院“电脑量刑”的一些资料摆到桌面上来,然后再来分析以上二篇文章的观点。1、2004年07月27日21世纪经济导报报道文章《山东淄川法院的量刑智能化试验》一文报道“‘电脑量刑’不是电脑审判,而是规范化量刑,是从经验到规范的总结,法官是量刑的主体,电脑只是工具”。2、2004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报道文章《电脑量刑:探索中前进》报道“淄川法院的‘电脑量刑’,只是辅助量刑,电脑软件是作为法官的辅助工具,在‘电脑量刑’的背后还有一个规范化量刑文件,即《淄川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 3、2006年3月31日科技日报报道文章《我国首个法院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研制成功》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过对数以千计的刑事案例的量刑事实与情节的归纳研究,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了科学的概括、抽象,制订《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同时,该院开发了“首个‘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该系统开拓性地将百种罪名的量刑事实、情节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利用电脑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该系统除包括量刑操作的内容外,还包括了量刑所依据的量刑细则、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版块。该系统已在北京成功通过了专家鉴定,专家们一致认为:该系统所依据的量刑参考要素,符合司法实际,具有典型性和可操作性,运用该系统处理相关刑事案件,可以避免量刑畸轻畸重问题,对于实现量刑的规范化和相对统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4、2006年7月24日大众日报报道文章《淄博淄川区法院“电脑量刑”避免“同案不同判”》报道 “电脑量刑”的结果,将作为最终对案件进行宣判的重要参考”。

  以上四篇报道文章的共同特点是对淄川法院的“电脑量刑”进行了全面的报道,因为全面,所以其报道的“电脑量刑”也就客观。 总结以上报道文章,我们可以得出“电脑量刑”实际是这样的一个事物:它是“淄川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数以千计的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形成《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开发的一套量刑软件,它是一个量刑辅助工具,所以“电脑量刑”实际应称为“电脑辅助量刑系统”。“辅助”的意思,是指即使没有量刑系统,根据《细则》我们仍然可以得出量刑结果,也就是说,量刑系统解决的是提高量刑效率的问题,“一分钟就可算出刑期”。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包括了量刑所依据的量刑细则、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版块”。更为重要的是,“电脑量刑”的结果,将作为最终对案件进行宣判的重要参考,也就是说,“电脑量刑”得出的结果只是个案最终量刑的重要参考,法官在最终量刑时有权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对这一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运用“电脑量刑”是主要的是“避免量刑畸轻畸重问题”。通过以上分析,相信人们不难初步得出《“电脑量刑”是技术的进步法治的退步》和《电脑量刑与法官的理性局限》二篇文章观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

  我们再来看《“电脑量刑”是技术的进步法治的退步》的文章中的观点:“‘电脑量刑’以一种完全绝对化的公式,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用各种数据进行运算,脱离了案情的人文因素”,显然文章的观点是由于对“电脑量刑”的错误理解基础上得出的,这种错误理解最少犯了二个错误,一是误认为“电脑量刑”就是法官依据电脑软件运算的结果对个案实现量刑,法官不能对结果进行调整;二是忽视了在“电脑量刑”背后还有一个量刑细则,这个细则是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是“人脑”的结果。如果说《“电脑量刑”是技术的进步法治的退步》一文的观点是由于未全面掌握“电脑量刑”的有关报道从而得出错误结论的话,这情有可原,但是,该文在篇头引用了《电脑量刑与法官的理性局限》的部分内容,而未引用其中“所谓‘电脑量刑’,并不是说让电脑来替代法官,而是通过电脑来执行法官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和借鉴所制定出的“规范化量刑细则”,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主体,电脑是工具”的内容,难免有以偏概全、误导读者、“吸引眼球”之嫌。《“电脑量刑”是技术的进步法治的退步》至少是因为对“电脑量刑”的“误读”或“缺读”从而得出了错误的观点。

  笔者想说的是,“电脑量刑”首先是技术的进步,它不但不是法治的退步,而且是法治的进步,我们应大力支持,以使这一新兴事物不致于因“误读”或“缺读”而被轻易否定。我们知道,量刑失衡是全世界都存在的现象,我们国家也不例外。量刑失衡的存在,使得罪犯动摇了认罪服法、重新做人的信念,使得上诉、申诉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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