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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指标制”:改进管理才能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8: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7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宣布,废除全国公安机关沿用多年的“指标制”(《新京报》7月31日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承认,“过去交警罚款有指标,反扒民警抓小偷还有指标”。他同时承认,“指标制”存在很大弊端,以交警为例,常常每月集中数日突击完成指标,给百姓造成的感觉就是“交警处心积虑,就知道罚钱”。此外,很多人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许多荒唐的甚至是违规、违法的举动,也都归咎于完成指标的巨大压力,诸如前些年见诸报端的“警察冲到居民家里抓看黄碟的夫妻”案、“强迫处女麻旦旦

承认卖淫”案,以及“菜贩杜宝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连续一年违规行驶105次,罚款1.05万元”案等等。此类案件的屡屡发生,使百姓很容易对警察执法的目的产生怀疑,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造成群众与民警情绪对立的原因之一。

  可以推知,北京市公安局废除“指标制”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当初为督促警察努力工作而实行“指标制”,还是如今废除“指标制”,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警察执法中的种种问题。问题的解决,关键还是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反思上述的“黄碟”案、“麻旦旦”案以及诸如此类的案件,便会发现,警察的执法活动无论是否基于完成指标的压力,都存在着严重的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因此,无论实行“指标制”还是取而代之的“数据常量”,一定意义上说都是公安部门管理方式的问题,而关键在于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当然,从去年沸沸扬扬的“杜宝良”案来看,警察的执法活动看似严格依法进行,并不存在违规或者违法现象,但如果认为这就是实现了依法行政,则是一种严重的曲解。依法行政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依照自己制定的规则办事即可,而是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同时要求所依照的法律法规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法规要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而且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具有比较完整的逻辑结构的法律体系。这个问题在“杜宝良”案中有所体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么是规定得比较原则,要么还存在一定缺陷。

  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不能单靠行政机关,不能单靠行政机关改善自身的执法活动和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首先,需要各级人大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同时也需要有权的行政机关加强和改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逐步完善法律体系。

  其次,要在执法活动中贯彻“执法为民”原则。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其目标和要求的实现有赖于执法者的执行活动。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明确:执法不是为了完成某种“指标”或其他任务,而是为了社会秩序,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并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贯彻“执法为民”原则,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完善监督体系。这其中既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也包括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可以说,北京市公安局废除沿用多年的“指标制”,与这些年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和公众的呼吁有很大关系。

  总之,北京市公安局能够废除沿用多年的“指标制”,是应当大加肯定和赞赏的。但问题的关键仍然是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政治制度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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