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任同一职位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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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16 南方日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连任同一职位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据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职务任期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干部交流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详见A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