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连任同一职位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16 南方日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连任同一职位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据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职务任期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干部交流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详见A03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