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16 南方日报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摘要

  编者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

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今天,本报把这三个法规文件的要点摘编如下,敬请垂注。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交流对象

  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规定明确,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交流范围和方式

  选调地方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

  规定说,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组织实施

  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规定说,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交流工作纪律

  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干或打击报复

  规定明确,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