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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停收“两费”不应再有“过程”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39 正义网

  由于上个月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工商局长会议上,工商总局领导透露过“两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如何收取的问题。近日重庆市工商局新闻中心主任赵稼为此忙得团团转,因为一些个体户打来电话称“我们不缴费了”。而在日前召开的重庆市工商局长会议上,市局领导只介绍了“取消“两费”是大势所趋,但国家明令停收还将有一个过程”(见8月5日《重庆晨报》)。

  尽管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是按照国务院两个条例(《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的,但同样的交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企和私企都没有收取这两项费用,唯独实力最弱的个体户要交这两项费用,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也与市场经营的非歧视性原则相违背。因此这两项管理费用不应收取。

  况且这两项费用收取所依据的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距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而收取这两项费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各地的农贸市场大都是由当地工商部门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因此当时的文件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应该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管理费的用途也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是市场的建设资金和运营成本的补充。但现在的情况早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工商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早已推出了农贸市场的投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商局已经没有直属的农贸市场了。工商局的职责集中在市场的监督管理方面,例如市场里面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欺诈顾客等情况的发生。市场的债务和所有运营成本工商部门不再承担,其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已经丧失,该费种应自然消亡。况且自199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工商部门把这笔收费直接上缴了财政,而没有“用之于市场”,这显然也违背了市场管理费设立的初衷。

  为此,工商局既然早已失去了收取“两费”的理由,而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了理由却要仍继续收取费用,显然是不妥当的,就此而言,各地工商局仍在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理应马上停止收取,不应该再有什么"过程"了。

  目前个体经营者,大部分都是失业、下岗和退休人员以及一些农民,几乎都是为了自身的生计,非常辛苦并且盈利微薄。他们都属于社会的底层人员,使弱势群体,对他们收取的个体工商和市场管理费,显然是增加了经营成本,而且他们要交的地还不止这两项费用,还有诸如卫生费、治安费等等费用。这些费用对个体经营者而言都是很大的负担。其实帮助弱者本是政府的责任,况且个体业主都是要依法纳税的,这意味着已经向国家尽了义务,因此政府也就不应该再向他们收取额外的管理费了。

  其实工商管理部门之所以不愿意马上停止两费的收取,恐怕就在于我们的一些行政机关已将政府职能部门化、部门职能权力化、权力部门利益化,为此就要借助手中的权力,最大化的追求自身利益,能多收一点是一点。但这种做法显然对市场公平有序发展是极其有害的,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是由极大杀伤力的。为此,尽管收取"两费"的主要依据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被明令废止,工商部门收取这两项行政性收费仍算"合法",但为了实现市场的公平有序,为了树立行政机关的自身威信和形象,工商机关应主动马上停止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的继续征收,而不应再让其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了。

作者:李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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