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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截取通讯须获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0:03 南方新闻网

  香港:截取通讯须获授权

  立法会三读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

  据新华社电经过连续5天的审议,香港特区立法会6日2时许三读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在立法会上表示,这条法例对香港的治安和内部安全非常重要。众所周知,无论在香港或海外,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都是执法机关不可或缺的调查工具,对维持治安及保障公共安全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在保障隐私和维护治安两者之间作出适当平衡,特区政府的立法建议及条例草案也是本着这个宗旨而制订的。出发点是严格遵守基本法对市民隐私及其他权利的保障。

  根据条例草案,执法机关在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有关行动前必须得到授权;在执行授权期间,执法机关必须确保遵守授权的条款;在相关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在遵守条例、实务守则和授权条款方面都会受到独立的监察和执法机关的内部检讨。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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