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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性执法可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0:29 新文化报

  郑州警方要求,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报警举报电话标志。有人认为这应该收入《笑林广记》,对此,我一百个赞同。

  悬挂“禁止卖淫”对于遏制“繁荣娼盛”,有点像“隔壁王二”:此地无“淫”三百两。显然,悬挂“禁止”标志对于打击违法意义甚微,不但不能警示违法者,相反,容易
引起守法者的反感情绪,让人感觉受了侮辱:出入一个挂着“禁止卖淫”标志的场所,没问题也变成有问题了!再说,“禁止卖淫”之类在法律里有明文规定,之所以还有人去做,原因很多,但绝大部分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

  “禁止卖淫”延续了执法者的“标语崇拜”思维:检查团来了,不“热烈欢迎”不能烘托气氛;搞专项整治,不悬挂“禁止”标志不足以表明决心。两年前,云南曾经大规模清理宣传标语,数以万计的命令式、强制性标语被抹掉,清理标语多达35242条(幅),如“宁可添座坟,也不添一人”等。和“禁止卖淫”一样,这些标语出发点也许并不坏,却完全罔顾受众感受,着实有碍观瞻。

  那么,执法者为什么这样做呢?

  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观赏性执法:虽然在执法效果和执法效率上有些糟糕,但极具执法动作和执法过程上的观赏性,为本来无从表现的执法决心和为民善意,树起了可资事后自欺或者欺人的纪念碑。即使执法行动失败了,至少留下了看得见的执法痕迹,从而起到了“双面胶”的作用:一边封上面,一边封下面。

  民间有句老话:熟睡的人叫得起,装睡的人难喊醒。其实,一些娱乐场所之所以黄、赌、毒泛滥,并不一定是执法者毫不知情处于“熟睡”状态,“装睡者”已经被揭露不少。因此,我虽然不怀疑义正辞严的口号有一定震慑作用,但我担心,仅仅挂起“禁止卖淫”的口号,不但不能产生积极价值,却很可能间接加强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的迷惑性,也更有利于“装睡”者的佯装。

  一句话,公众评价政府部门的执法成绩,不看广告看疗效。警方整治娱乐场所的成绩,人们自然能够感知到,而不必到处挂上“禁止卖淫”之类来污染人们的视线,恶心人们的味觉。观赏性执法可休矣。

  舒圣祥(浙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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