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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先贪后捐”与“创新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2:00 光明网
许贵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记者7月30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7日宣布撤销,并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什么叫“先贪后捐”这个概念。所谓“先贪后捐”,就是

指:先贪污受贿他人钱财,然后再从这些钱财中拿出一部分捐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但我们所关注的问题焦点是,为什么对“先贪后捐”的文建茂进行再审?这显然是个“有问题”的案子。

  新田县法院曾两次开庭对文建茂进行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间,文建茂利用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新田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300元。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于是,新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因为文建茂对一审宣判不服,就向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因此,对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个“判五罚六”(判五年、罚六万元);一个“判三缓四”,两个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值得人们疑惑和深思吗?

  前者的法律依据是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构成贪污受贿;而后者在处理此案时,也承认文建茂犯了“受贿罪”,但应把“捐出的款额”扣除,并作为量刑时减轻处理的“必要条件”。

  宣判上的“撞车”现象,在我国并不多见。这使我联想到许多贪官在法庭上的“滑稽表演”。有的犯事后为了保住“小命”,大摆自己对人民的“贡献”和“功劳”;也有的把证书、奖状和奖杯这些能够证明自己是“有功之臣”的荣誉证件搬到法庭上公开炫耀,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还有的是“少贪多退”。近几年在基层有许多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有的乡镇干部一旦被查处,经常抱有侥幸心理:“我主动坦白交代问题,我主动退出赃款赃物,我还可以多掏一些钱上缴国家,以后我不贪污、不受贿、好好为官就是了,能不能对我关照一些,从轻处理?”

  话又说回来,如果我们的法律都是“活口”,那就失去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成了儿戏的“一纸空文”。法律最讲尊重事实,这是执法的基础和依据,如果人为地“歪曲事实”,或人为地“辩护罪责”,那就是向法律的冲击和挑战!也是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典型表现,尤其是来自“法外力量”的干预和干扰,则更是可怕的事情。

  实践证明,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只有增强全民法制观念,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运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但愿那些所谓“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或者“人为造法”和“创新审判”,不要肆意充斥我们的法律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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