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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药品禁用于蔬菜生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2:09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陈亚静实习生 成畅

  本报8月6日讯甲胺磷、氧化乐果、克百威(呋喃丹)、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产品,将被严厉禁止用于蔬菜作物。日前,长沙市政府出台《关于切实抓好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对蔬菜生产、销售等环节作出规范。

  蔬菜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蔬菜基地应当实行产地检测制度。

  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在清洗、加工、保鲜、包装、运输蔬菜等过程中所使用的清洗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贮存设备等应当符合保障蔬菜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要求,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物品浸泡、清洗、保鲜、防腐、催熟、烘干、熏烤、腌制、着色处理蔬菜。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蔬菜的超市、配送中心等蔬菜销售企业及宾馆酒家、机关学校等团体伙食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本处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建立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违反《通知》的个人或单位将被依法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及其产品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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